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程莉与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莉,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程莉。被告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砚台街(远洋宾馆328)。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该公司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陈相斌,该公司股东。原告程莉诉被告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莉、被告品罄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陈相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莉诉称,被告在解除劳动合作关系时,同意支付工资,并约定结算时间,后在约定时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清工资。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33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品罄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公司员工,其和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欠条是为了稳住原告才写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原告程莉向被告品罄公司提交一份《离职申请及工作交接》,内容如下:李总、陈总:因特殊情况请辞,活动相关资料当面交接,涉及公司活动一切商业机密,作以严格保证、保密,绝不外泄。后期如有其它工作需负责协助,第一时间保持联系。附带:政府相关联络工作给予协助,但后期一切责任不予以负责。程莉2015年7月22日。被告品罄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红在交接人处签名。同日,被告品罄公司向原告程莉出具《工资核算欠条》一张,内容如下:现以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2日,共21天,按160元/天结算:160元*21天=3360元。请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前结算清,结算当天签字。负责人(签章):李小红员工:程莉2015年7月22日。品罄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印章。原告以被告未给付工资欠款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离职申请及工作交接》、《工资核算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及抗辩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3360元工资的事实,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工资欠款3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莉工资欠款33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品罄公司承担(该款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