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7层。法定代表人姚新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钭子奇。原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元,保全费人民币3645元,共计人民币3786元,由原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