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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2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沧州中德预应力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汇彤满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60-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德预应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捷地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天津汇彤满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顺帆路南侧天海道东侧。被执行人:天津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佶洪。被执行人王琳。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德预应力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汇彤满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天津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汇彤满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琳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云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