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利娜与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娜,李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92-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娜。被执行人李新民。王利娜与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李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王利娜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新民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89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