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王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仲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