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龙妹与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835-1号申请执行人徐龙妹。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友好路。法定代表人丁荣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龙妹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一案,江苏省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邮劳人仲案字(2014)第1083-112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12日前给付申请人徐龙妹工资171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法院评估拍卖中,申请人等待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3-1129号仲裁调解书关于支付徐龙妹工资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