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华琴芳与吴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琴芳,吴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50号原告:华琴芳。委托代理人:徐文田。被告:吴银君。原告华琴芳诉被告吴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白国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琴芳的委托代理人徐文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银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当庭宣判。本院查明��被告吴银君于2004年9月28日向原告华琴芳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银君应及时归还。被告吴银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银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琴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银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