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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霓虹灯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霓虹灯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262号原告:沈阳霓虹灯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立平。被告: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原告沈阳霓虹灯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霓虹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阳霓虹灯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 雪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