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与凌艳春、卢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凌艳春,卢冬梅,凌育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地址寻乌县国土大楼。负责人林劲松,系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俊达,系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经理。被告凌艳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卢冬梅,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凌育鑑,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寻乌县澄江中学校长,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诉被告凌艳春、卢冬梅、凌育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以借款人凌艳春、卢冬梅夫妇失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