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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骆宏杰与骆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00号原告:骆宏杰,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骆宏猛,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宏杰与被告骆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宏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骆宏杰负担。审 判 长  丁克武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马方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