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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辛显军与李先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815-1号申请执行人:辛显军,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先峰,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显军与被执行人李先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