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钟志刚与周远海,赵丽红,周苏琴,曾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刚,周远海,赵丽红,周苏琴,曾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48号原告:钟志刚,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喀什地区。被告:周远海,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赵丽红,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周苏琴,女,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迎宾北二路和谐小区。被告:曾泉英,女,汉族,1946年10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迎宾北二路安置小区。本院受理原告钟志刚与被告周远海、赵丽红、周苏琴、曾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应由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