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成申请执行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郭成,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伟,男,生于1982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郭成申请执行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郭成的债权受偿额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成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