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必成申请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必成,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必成,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望奎县。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必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必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王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扣划至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扣划专户;三、自2015年10月起,对被执行人王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每月扣划1500.00元至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扣划专户;四、终结(2015)望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