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甲某与姚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张甲某。被告姚某某。原告张甲某与被告姚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某诉称:其与被告姚某某1983年离婚,三个孩子由被告姚某某抚养。1988年其与被告姚某某又补写协议一份,约定儿子张乙某以及女儿张丙某随己生活,两子女庄基地以及承包地归己使用。被告姚某某曾在离婚后与他人结婚,但后又返回村中招婿立户,并申请新庄基建房。嗣后,被告姚某某将其以前老庄基上的危房拆除,并在老庄基上栽种树木,致使自己至今不能使用老庄基地,无家可居。现诉请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姚某某排除妨害,移除栽种于其老庄基地上的树木,并返还其老庄基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姚某某承担。被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某与被告姚某某1974年登记结婚,双方生育有三子女。1980年3月28日,经原告张甲某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后,原告张甲某获取本案讼争庄基地,该庄基地当时登记的居住人数为原告张甲某、被告姚某某及其三子女共五人。1983年原告张甲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离婚时,三子女由被告姚某某抚养,并随同被告姚某某在该讼争的老庄基地房屋内居住,原告张甲某则在外打工租房居住。1988年4月20日,因被告姚某某纠缠,原告张甲某与被告姚某某经原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长子和次女随原告张甲某生活,受原告张甲某监护,并约定长子和次女的庄基地、承包地都归原告张甲某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姚某某仍一直使用该老庄基地及地上房屋,并在院内栽种部分树木,原告张甲某则在外一直租房居住。2010年左右,被告张秀英在其村组另行申请新庄基一院,并建盖新房居住,该老庄基地房屋不再使用。2015年年初,原告张甲某曾欲清除老庄基院内树木及杂草,并想使用老庄基地建盖房屋时,遭到被告张秀英阻挡。现原告张甲某认为该老庄基地系其个人先期申请所得,被告姚某某在其老庄基地上种植树木,对其使用庄基地造成妨害,故诉至本院。诉讼中,本院曾于2015年7月22日至原告张甲某所述现场予以勘验拍照,经勘验:该庄基地内有即将倒塌房屋一间,院内有五棵较大桐树,还有部分较小自生树木,杂草丛生。庭审中,原告张甲某坚持其诉请,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因被告姚某某未出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庄基地批复、协议书、勘验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某与被告姚某某在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申请庄基地一院,该庄基地批复上明确载明被告姚某某系庄基地内的家庭成员,故被告姚某某对于该庄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同时,原告张甲某与被告姚某某在1983年离婚后,双方对于该庄基地使用权并未明确分割,且原告张甲某一直在外打工租房居住,而被告姚某某一直在家对该庄基地实际占有使用,对此原告张甲某长时并无异议。另外,在1988年4月20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原告张甲某仅是要求其长子和次女的庄基地归其使用,被告姚某某并未放弃其对庄基地使用之权利,且协议签订后,被告姚某某事实上亦一直使用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故该协议并不能排斥被告姚某某对于该庄基地的使用权,更不能证明原告张甲某对于该庄基地享有独占使用权。综上,被告姚某某在离婚后对于原告张甲某讼争的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其在居住使用期间栽种树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张甲某诉请要求被告姚某某排除妨碍,移除树木,返还其庄基地,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原告张甲某诉称被告姚某某另行申请新庄基地,该老庄基地理应归其独自享有一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张甲某尚需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方能确认,故对其该诉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张甲某诉称被告姚某某是在危房拆除后,在空地上栽种的树木事实一节,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且与本院实际现场勘查情形不符,故对其该诉称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甲某要求被告姚某某排除妨害,移除树木,以及返还其老庄基地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杨红雨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