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昌芳与张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芳,张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周昌芳,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建生,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原告周昌芳与被告张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昌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5日,债务人张建生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0000元,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建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原告周昌芳与被告张建生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被告张建生于2011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张建生签订借款协议当日向原告领取借款100000元,该借款本息被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款协议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的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建生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本息未还事实清楚,借款到期被告未还,原告请求被告张建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昌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建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枝贵审 判 员 张春花人民陪审员 林小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良芬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