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青与被执行人谭红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青,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何青,男,汉族,1989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被执行人谭红,女,汉族,1991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谭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红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546元。但被执行人谭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红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9栋2单元1603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红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9栋2单元1603号住房一套。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