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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焦方杰与泰安市环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方杰,泰安市环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焦方杰。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环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其岩,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方杰与被告泰安市环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方杰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830元,两项合计1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