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马云丰与洮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云丰,洮南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洪友,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延峰,洮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佟明春,洮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上诉人马云丰,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0)通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晓静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任秀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