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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启飞与陆厚生、吴江勇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启飞,吴江勇,陆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6号原告:张启飞,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江勇,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陆厚生,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启飞与被告吴江勇、陆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启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江勇无法联系,张启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飞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启飞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