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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武绍辉与谢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绍辉,谢常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武绍辉。委托代理人潘业伟,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常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绍辉诉被告谢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绍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绍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绍辉负担。审判员  唐选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