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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守学与乔玉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学,王志全,乔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676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学,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志全,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第三人乔玉慧,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乔玉慧与被执行人王志全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负有偿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乔玉慧为本案被执行人。乔玉慧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守学清偿债务186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