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方瑛与绥中县鸿雁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瑛,绥中县鸿雁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方瑛。被执行人绥中县鸿雁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方瑛诉绥中县鸿雁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绥中县鸿雁劳动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请执行人方瑛补建(人事)职工档案。另查明,绥中县鸿雁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刘军现在下落不明,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绥执字第00902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