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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临山镇兴达铸件铜棒厂与董兰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兴达铸件铜棒厂。被告:董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兴达铸件铜棒厂与被告董兰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兴达铸件铜棒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兴达铸件铜棒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