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笑珺与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笑珺,曹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葛笑珺,男,47岁,现住五原县。被告曹东,男,35岁,现住五原县。原告葛笑珺诉被告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笑珺、被告曹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2日,被告曹东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65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被告违约还款。要求被告曹东给付原告借款665000元以及未结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5年3月22日起算至还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东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约定的利率、还款期限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曹东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65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曹东给付原告借款665000元以及未结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5年3月22日起算至还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时间2015年3月22日,标的665000元)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65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当继续承担履行给付所欠原告借款以及未结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葛笑珺借款665000元及未结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5年3月22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5225元、保全费3845元,合计9070元由被告曹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