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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继祖与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祖,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1030-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祖,男。被执行人刘聪,男。陈继祖申请执行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刘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继祖借款人民币170万元。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聪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172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聪银行存款174235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1030号刘聪:陈继祖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继祖借款人民币170万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7253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