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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双凤诉刘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双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坤。上诉人朱双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双凤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双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