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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范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