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合阳县金银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北侧西荷花园*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成江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妍,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石道村4组,该公司员工。被告合阳县金银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关镇西环路百和家居对面。法定代表人郭永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小红,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烟草公司院内,居民。该公司股东。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县金银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妍及被告合阳县金银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了补货协议。原告为被告补货价款共计29880元。2014年12月28日被告签收了该批货物,但货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拖欠原告货款29880元。被告合阳县金银花大酒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合阳县金银花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9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合阳县金银花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