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培英与魏利群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胡培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魏利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培英与被执行人魏利群侵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本院(2014)略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魏利群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存单持有人胡培英人民币8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8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魏利群每个月仅有固定工资收入不到4000元,在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魏利群个人账户资金仅有几百元余额,申请人不同意按月扣留被执行人部分工资的方式进行执行,要求一次性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承诺待其申诉结果明确后,愿一次行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鉴于此,申请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执字第00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略平审判员 胡建新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居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