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同心林木有限公司、徐元彬、李斌、李敏、刘荣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元彬,资阳市同心林木有限公司,李斌,李敏,刘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66277194-7。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名成、系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兰,系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91486-4。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城路三段罗家坝天竺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元彬。被执行人徐元彬,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同心林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92656-2。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11号2栋。法定代表人黄洲全。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4日,住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南街41号。身份证号码511026197210144157。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9日,住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北路52号8栋1单元4号。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12194147。被执行人刘荣建,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9日,住资阳市雁江区正东街85号。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081945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同心林木有限公司、徐元彬、李斌、李敏、刘荣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登记在被执行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被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分局查封,我院现无法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及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曾 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