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