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甲,男,生于1984年11月8日,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新民镇岩门村高家坪组,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盐井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委托代理人岳文银,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9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社区*组**号,现住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号**单元2-1,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7********。上诉人兰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兰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文银、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贵州省遵义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兰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不和睦。被告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一直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有共同债务46500元(其中:借周厚春1万元、晏淑华1000元、晏能玉11000元、晏明群15000元、焦小华1500元、焦兴零星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收集在卷,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一直分居至今。现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债务7.58万元的意见,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否认有共同财产(房屋),对债务只认可46500元(其中:周厚春1万元、晏淑华1000元、晏能玉11000元、晏明群15000元、焦小华1500元、焦兴春8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有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夫妻共同债务46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双方对所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所投入的费用,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还考虑到兰某乙之前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由原告直接抚养子女更为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准许原告兰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兰某乙,现年5周岁,由原告兰某甲负责抚养,被告李某从2015年8月1日起每月付给原告兰某甲子女生活费400元整,子女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债务465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责偿还50%;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已交纳)。上诉人兰某甲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李某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上诉人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一直分居至今。双方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并依据小孩的情况确认为何方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兰某甲不能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兰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红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