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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建宝诉吴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宝,吴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288号原告孙建宝,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吴迪,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宝诉被告吴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宝撤回对被告吴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田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