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恢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与上虞市明杰通用风冷设备厂、上虞市豪门电子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上虞市明杰通用风冷设备厂,上虞市豪门电子厂,谭利明,苏永飞,孙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恢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负责人杨建良。被执行人上虞市明杰通用风冷设备厂。负责人孙桂明,厂长。被执行人上虞市豪门电子厂。负责人谭利明,厂长。被执行人谭利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唐家桥村庄里7号,身份代码330622197611268815。被执行人苏永飞,身份代码330623197806246727。被执行人孙桂明,身份代码330622197212158053。本院在执行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与被告上虞市明杰通用风冷设备厂、上虞市豪门电子厂、谭利明、苏永飞、孙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已受偿150496元,且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余款的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余款撤销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绍虞章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