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01号原告: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其与刘某经人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孟璟雯。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遇事无法沟通,经常为生活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离婚。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6日孟某起诉离婚时距刘某分娩不满一年,尚在哺乳期,孟某提出离婚,对刘某的身心健康以及其婚生女的成长发育均不利。故孟某本次起诉与刘某离婚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某对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孟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