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海龙、朱响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海龙,朱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基明,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余海龙,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执行人:朱响玲,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5)12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5)12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5)12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