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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白淑萍与胡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萍,胡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白淑萍,女,45岁。委托代理人: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刚,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萍诉被告胡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