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桂萍与李金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萍,李金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0号原告:曹桂萍。被告:李金武。本院审理的原告曹桂萍与被告李金武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应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75元,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