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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桂萍与李金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萍,李金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0号原告:曹桂萍。被告:李金武。本院审理的原告曹桂萍与被告李金武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应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75元,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