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爱连与杨亚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连,杨亚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66-1号原告吴爱连,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亚杰,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告吴爱连与被告杨亚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6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初 宁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