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程婧与陈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婧,陈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31号申请执行人:程婧,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被执行人:陈猛,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程婧与被执行人陈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猛银行存款100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