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执字第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会彬、王秀美与亓明林、亓丽丽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会彬,王秀美,亓明林,亓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205-1号申请执行人:常会彬,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秀美,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亓明林,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亓丽丽,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会彬、王秀美与被执行人亓明林、亓丽丽继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亓明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