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会彬、王秀美与亓明林、亓丽丽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会彬,王秀美,亓明林,亓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205-1号申请执行人:常会彬,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秀美,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亓明林,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亓丽丽,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会彬、王秀美与被执行人亓明林、亓丽丽继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亓明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