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亮,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亮,汉族,1960年1月2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西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村村委会)。住所地:宝塔区麻洞川乡西村。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张忠亮申请执行西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村村委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忠亮案件款本金1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11元、执行费95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西村村委会在宝塔区信用联社麻洞川信用社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经过6个月冻结,账户中冻结存款9100余元,本院予以扣划。本院提取95元执行费后,剩余9005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张忠亮再次申请执行,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13000元、案件款受理费311元,经双方计算得利息为22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得5451.25元。以上合计41062.25元(其中已支付9005元);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057.25元,由被执行人当庭支付23000元,其余的案件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