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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河南大河油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高新区稀贵金属制品厂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9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河南大河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苏国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高新区稀贵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国芳,该厂厂长。申请人河南大河油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高新区稀贵金属制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平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大河油漆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8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监(2015)4100000022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青林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