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永义与陈旭、陆重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义,陈旭,陆重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90号原告陈永义,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顺娟,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旭,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陆重行,女,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允平,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永义与被告陈旭、被告陆重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迈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顺娟、被告陈旭、被告陆重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允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义诉称:原被告两家分户门相对,间距2米,北侧两家卫生间平行相邻,卫生间的窗户均向北。被告将排风扇安装在卫生间窗户上靠近其分户门处,把原应该横向安装的出风口页片,改为垂直安装,使出风口对着原告分户门排放。该排风扇关闭后,风页仍开启,为了防蚊蝇,被告整夜开着排风扇,且排风扇安装在不锈钢窗户上,振动及噪音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被告将浴霸的出风口对着房顶,对原告有影响,其应将出风口向下安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将卫生间排气扇的出风口页片横向安装;2、将浴霸出风口整改为正外方向排放;3、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旭、被告陆重行共同辩称:1999年被告安装了排风扇。为了避免排风扇向经过公共走道的行人排风,被告将风页垂直并朝被告房门方向排风,被告关闭排风扇后,风叶不能自行关闭,现已使用了16年。2014年被告进行房屋装修,仍在原位置安装了原排风扇。另外被告是退休人员,没有经济能力,也不可能整天开着排风扇,该排风扇正常使用了十几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排风扇对被告有噪音影响,被告安装的浴霸风口未对着原告家,也没有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双方房屋为一梯两户户型,没有设置公共烟道。原告为其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两被告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两被告将其卫生间的排风扇安装在靠近其分户门处卫生间的窗户上。将排风扇的面罩上的窗叶竖向安装;并在其卫生间的窗户外墙上方近天花板处安装一浴霸出风口,风口向上。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异议。2015年6月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审理中,原告撤回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提供“金羚”牌及“鸿雁”牌排气扇安装说明书复印件,以证明排气扇的窗叶应横向安装。经质证,被告认为对排气扇没有硬性安装规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的房屋没有设置公共烟道,两被告在其卫生间的窗户外墙上方安装的浴霸出风口,风口向上,对原告无实质性影响,原告应予容忍;两被告虽将其卫生间的排风扇安装在靠近其分户门处卫生间的窗户上,但将排风扇面罩上的页片竖向安装,经现场查看,排风扇开启后,确有噪音存在,对原告的生活构成影响,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将卫生间的排风扇页片横向安装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旭、被告陆重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排气扇的出风口页片横向安装;二、对原告陈永义要求被告陈旭、被告陆重行将上海市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的浴霸出风口整改为正外方向排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及两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迈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