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由某某,男,31岁,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由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20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挂0311号牌),沿镇赉镇嫩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庆余街与嫩江路交叉路口时,与冯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进入道路左侧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57毫克/100毫升。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由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人民币73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被告人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基本一致。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此证据证明:交警部门未查询到被告人由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2)出院诊断书。此证据证明:被害人冯某出院的病情摘要。(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证据证明: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此证据证明:由某某与冯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作某某偿冯某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7300元,冯某对由某某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此证据证明: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20时许,乘坐冯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去吃饭,走到庆余街与嫩江路交叉路口左转弯,与一辆摩托车撞上了,当时摩托车没有打灯。3.被害人陈述:冯某陈述。此证据证明:2015年8月25日晚,冯某骑两轮电动车驮李某某去红玺园小区吃饭,由东向西行至嫩江路与庆余街交叉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时那辆摩托车没有打灯,车上还驮带一名女子。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由某某供述与辩解。此证据证明:由某某供述2015年8月25日晚在其连襟家出来驮其媳妇回家,自西向东行至出事路口时与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当时他自己的摩托车打着大灯,车速是每小时30公里。其还证实晚上在其连襟家喝了两瓶啤酒,自己没有驾驶证,也没有戴头盔。5.鉴定意见:镇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此证据证明:由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26.575mg/100ml。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由某某危险驾驶机动车现场勘查情况。(2)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书。此证据证明:2015年8月25日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和冯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的车体痕迹均是发生交通事故与物体撞击形成。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林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