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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淑因与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因,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李淑因,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仝辉,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淑因诉被告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淑因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延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