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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缪新华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子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缪新华,杨子卫,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新华。原审被告杨子卫。原审被告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上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新华、原审被告杨子卫、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并非保险金融机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上诉人与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互助业务属于内部合同关系,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对该内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江西省上饶县,故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若认为其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或者不应该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可以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请求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