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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男、孟丹、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超,孟丹,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孙台路56号。法定代表人:冯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富聿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超男,男,汉族,1987年8月2日生,住开原市文化路**号楼*单元****室。被告:孟丹,女,汉族,1987年9月4日生,住开原市兴工路*号楼*单元***室。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东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陈艳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男、孟丹、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在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富聿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超男、孟丹、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孙超男、孟丹夫妇在原告处贷款3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年息12.96%,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此笔贷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抵押人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超男、孟丹、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凭证,2、借款担保合同,3、抵押担保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土地使用证及他项权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孙超男、孟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原告已将30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孙超男、孟丹,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此笔贷款抵押担保的事实。经审核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男、孟丹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孙超男、孟丹在原告处贷款300万元,年息为12.96%,贷款时间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同日,原告又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使用证权为被告孙超男、孟丹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抵押人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超男、孟丹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孙超男、孟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给付原告欠款的责任。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孙超男、孟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孙超男、孟丹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孙超男、孟丹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超男、孟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孙超男、孟丹负担,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润丰肉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雪凌审判员  姜明仁审判员  马凤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