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武犯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武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武,农民。2015年7月3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武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武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武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武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武撤回上诉。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审 判 员 李政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来自: